山南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4-01-24 16:43:47 来源:山南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为丰富馆藏文物,完善藏品体系,规范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文物征集工作小组

成立山南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藏品征集年度计划的制定,征集对象的信息调查,征集和接收工作。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由藏品保管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馆长担任组长。办分室负责藏品征集的协调工作。

二、藏品征集范围

1、反映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文物。

2、历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农业、手工业生产工具,以及有关人们生产活动、商品交换等的文物资料。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作品、手稿及有关文献。

5、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反抗外来侵略和封建统治及社会变革、社会生活变化等方面遗留下来的重要文物、资料和照片。

6、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以来,反映人民不怕牺牲、艰苦奋斗的有关文物、资料和照片。

7、根据陈列和研究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征集其它类别的藏品。

三、藏品征集方式

1、专题征集。属于临时性征集计划,由本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博物馆的发展需要制定征集计划、任务并组织实施。

2、社会捐赠。本馆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文物。接受捐赠时先向捐赠人出具接收收据等凭证(接收收据等凭证不得将未经鉴定的物品标为“文物”),待捐赠物品经相关专家鉴定后,再向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捐赠文物数量较多、价值较高的,可举行捐赠仪式或颁发奖金。  

3、文物移交。国家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有关文物,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接收移交手续。

4、调拨和交换。因专题收藏、陈列展示或科学研究的需要,通过馆际协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调拨,或按规定与其他博物馆依法交换有关文物。

5、考古发掘。考古发掘或大型基本建设工地抢救性发掘出土的文物,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保管。

6、有偿收购。根据本馆相关征集计划,收购私人、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文物商店、拍卖市场、旧货市场)出售的文物。

7、其他合法手段获得。

四、入藏标准

文物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代遗存。在藏品征集过程中,具体到每一件东西,不一定同时具备以上三方面的价值,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入藏文物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对其完整性可降低标准。

五、入藏程序和归档管理

1、征集的文物或物品应做好原始凭证的记录、填写文物或物品征集清单,注明文物或物品征集地点、时间和参与人员,并经参与藏品征集的员工和领导签字确认。

2、新征集文物或物品的鉴定。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向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申请对新征集文物或物品进行鉴定,以确定文物等级、名称。

3、新征集文物的入藏。新征集文物经省文物部门鉴定后,由藏品保管人员认真核对记录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办理入藏登记手续。入馆藏品必须填写《山南市博物馆文物、资料入馆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原始帐交由总账存档,第二联随藏品入库由库房保管人员保管,第三联加盖公章交给移交单位或人员。入馆凭证由总账按年度编填字、第、号。该凭证永久保存。对于不符合入藏标准的物品,由保管人员另行建账,并将物品放在特定地点存放。

六、经费管理

藏品征集经费支出,必须符合我馆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支出证明必须附上《山南市博物馆文物、资料入馆凭证》第一联的复印件,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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