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博物馆章程

发布日期 2024-01-24 16:36:25 来源:山南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山南市博物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馆名为山南市博物馆

位于西藏山南市乃东区昌珠镇郭莎路

第三条 举办单位是山南市文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山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第四条 经费来源为政府拨款

第五条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宗旨: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七条 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提名馆长、副馆长人选

)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监督本馆运行;

)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章 管理层

第十条 馆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应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举办单位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章 职工

第十  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条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

第十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十条 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十条 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十八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十九条 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十条 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条 若本馆职能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条 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条 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条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章 信息披露

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二十九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十条 所有藏品及文物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章 章程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条 本章程经20161227举办单位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内容为准。

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山南市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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