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文化、文物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文化、文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工作政策措施,参与起草文化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起草文物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三)指导、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 推广。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 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指导、推进全市文化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六)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协调、规划全市文化产业,组织实施文化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市场发展,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市场。
(十)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修缮和保护设施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负责全市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世界文化和自然双 重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文物资源调查工作,组织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负责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和社会参与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文物研究工作。承担文物 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担协调博物馆间交流与协作工作。规范民间收藏,引导文物市场健康发展。
(十四)指导和推动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十五)管理、指导文化、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和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工作,协同组织大型文化对外及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六)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依法组织查处跨区域文化市场、文物犯罪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督查督办文化市场大案要案,维护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探索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十七)负责文化、文物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市文化局与市旅游发展局建立融合发展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完善文旅联合执法机制。根据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和上下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市文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工作督办,承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机要、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应急处置、综治维稳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文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起草文物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开展有关方面政策调研工作。承担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文化行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文物系统财务统计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政工人事科。拟订文化、文物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
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离退休人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文化、文物系统,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申报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三)艺术科。拟订全市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艺术理论研究、艺术创作生产、文艺评论工作;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文艺团体。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文艺活动。拟订文化科技创新发展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文化装备技术提升。按规定权限审批社会艺术考级机构,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文化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配合自治区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项目工作和组织文化交流活动。
(四)公共服务科。拟订全市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和基层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管理全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文化志愿者服务工作;组织全市重大文化活动和群众文化活动。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保护工作,建立名录。承办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评定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产业发展与资源开发科。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市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组织开展全市文化产业情况调研、统计、分析、评估及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统筹特色文创产品开发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承担文化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负责文化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规划、组织、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组织、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区、特色文化城镇和乡村建设。
(七)市场管理科。拟定全市文化、文物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文物政策法规宣传。对文化、文物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实施文化、文物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监管文化、文物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依法对文化市场经营机构、场所和活动进行审批。负责文化、文物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执行市有关文化、文物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安全防范措施并检查落实。牵头负责局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便民化工作。
(八)文物保护与考古科。指导全市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建设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修缮和保护设施建设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考古工作,承担文物保护、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市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承担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加强寺庙文物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物工作理论与政策研究。负责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和社会参与工作。指导非国有博物馆业务工作。承担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建档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承担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市博物馆工作。
山南市文化局机关人员编制为24名,部门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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