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重大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等要求,结合山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主要是指承担公益性服务的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公众参与的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涉及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
(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财政预算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重大人事制度改革,重大文化活动的组织安排,免费开放等重大措施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重大决策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七条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的信息:
(一)重大决策的名称及概要;
(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八条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委托的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项目所在地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和抖音等等平台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三章 征求意见
第九条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第十一条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评价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评价机构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作出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第四章 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
(一)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二)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项目的范围相一致。
(三)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评价机构咨询专家意见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一)咨询专家意见包括向有关专家进行个人咨询或者向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集体咨询。
(二)接受咨询的专家个人和单位应当对咨询事项提出明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对书面回复意见,个人应当签署姓名,单位应当加盖公章。
(三)集体咨询专家时,有不同意见的,接受咨询的单位应当在咨询回复中载明。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主要议题。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听证会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评价机构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在该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
第十八条 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
听证会组织者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在申请人中遴选参会代表,并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
听证会组织者选定的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第十九条 听证会组织者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1名、记录员1名。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组织的代表参加听证会时,应当出具该组织的证明,个人代表应当出具身份证明。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会组织者提交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遵守听证会纪律,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
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按公告的规定,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会。
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及人选由听证会组织者根据报名人数和报名顺序确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旁听者不享有听证会发言权,但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组织者对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审核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第六章 公众参与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重大决策的意见,并应当在形成重大决策时应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重大决策中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报送审批前,是否依法举行了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重大决策草案的意见;
(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否认真考虑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重大决策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报告中附具了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在审批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以及前款所指审查意见中关于公众参与内容审查结果的处理建议;未采纳审查意见中关于公众参与重大决策内容的处理建议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山南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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