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大决策水平,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提高政府公共文化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其他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山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专家是指精通某一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某一行业、某一领域有一定权威和较大影响的专门技术(技能)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专家咨询是指政府与公共文化机构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及重大问题决策中,需向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的咨询或认证。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山南市范围内所有政府公共文化机构。
第五条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市文化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3人,分别由1名市文化局分管领导和2名聘任的咨询专家担任;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建立咨询专家库、聘请咨询专家、组织咨询论证工作的开展、并做好咨询论证记录。
第六条 建立总数为20人左有的咨询专家库、由从事文化或其他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七条 咨询专家不限地域、不限学厉、不限年龄、不限国
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有特别突出才能或专业技能的,可不受10年期限的限制;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论证活动,社会责任感强、公正诚信、廉洁
自律。
第八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向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三)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九条 咨询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子以审核。对
初审通过的人员,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市文化局审定,由市文化局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对经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咨询委员会录入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两年,届满后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
第十条 咨询适用范围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重点、难点问题专项工作方案的咨询;
(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大行政决策;
(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咨询论证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进行书面论证。
第十二条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相关单位和机构认为某一事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应向市文化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咨询论证事项,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启动专家咨询程序,提交咨询委员会;
(二)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确定咨询的时间、地点和专家咨
询论证组成员(一般重大项目为5至7人,特别重大项目9至15人)后,下发会议通知书;
(三)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应在召开咨询论证会前5个工作
日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送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
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咨询论证组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咨询论证工作由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咨询委员会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或专家所在的单位若与咨询论证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该专家应当回避。
(五)咨询委员会根据咨询论证组专家的意见,形成综合的
论证评审意见,出具咨询建议书,上报市文化局办公室并反馈给咨询单位。
第十三条咨询论证组专家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
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顺应时代发展的前沿,是否符合本
市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研究有关文化事业或公共文化服务体
系建设有关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大文化决策事项
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
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漏
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
(四)接受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五)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专家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
动。
第十六条咨询委员会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
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咨询委员会报请
市文化局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
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受聘咨询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
第十八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每年市文化局申请市财政拨付专款,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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