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文艺精品从高原到高峰的跨越,确保文艺评奖更加科学有效,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文艺爱好者参与文艺创作,推动山南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结合山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立足山南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创作更多体现时代价值、人文精神的优秀作品,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山南提供精神动力。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相统一,坚持文艺发展规律和市场发展规律互联互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山南市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实现对评审工作的全面领导。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南市文化局艺术科,具体负责评审的组织实施、作品收集和整理。
第五条 设立山南市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邀请区内文艺专家从时代价值、人文精神、社会效应等多元价值方面对作品进行评审。
第六条 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每年组织一次。每年年初,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申报公告,启动年度立项工作。
第七条 对具有较强传播力和影响力的作品,可临时接受申报、组织评审、决定立项、跟踪管理。对于作品的传播力和影响力,须根据评审需要邀请区内知名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共同论证,也可委托本领域内权威性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章 扶持与奖励对象、范围
第八条 扶持与奖励对象包括山南市各级各类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原创文艺精品和重大现实题材文艺精品。
第九条 文艺创作范围包括:
(一)文学类(小说、散文、诗歌、纪实文学、报告文学、各种剧本);
(二)影视类(广播剧、影视剧、微电影、动漫作品、新媒体影视作品);
(三)音乐类(原创音乐、民间音乐提升);
(四)舞台艺术类(舞蹈、戏剧(戏曲);
(五)曲艺类(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曲艺);
(六)民间文艺类(民间文学、民间歌舞);
(七)书法、美术、摄影等艺术类。
第四章 文艺作品扶持与奖励
第十条 设立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专项资金,每年投入2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常规性文艺创作项目的扶持、奖励及评审。
(一)文艺作品扶持。对单位、个人创作的原创和重大现实题材精品及宣传山南、推动山南文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或较好市场潜力的演艺节目和文艺活动予以扶持。
1.音乐类作品创作扶持标准
(1)单曲:每首词曲完整的歌曲,音乐制作、录音等后期制作扶持40000元;
(2)个人音乐专辑:每张个人音乐专辑收录歌曲不少于10首的,音乐制作、录音等后期制作扶持80000元;
2.舞蹈作品创作扶持标准
(1)改编:每支改编、提升原生态舞蹈扶持50000元;
(2)新创:每支新创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及群舞)舞蹈扶持50000元;
3.藏戏改编作品创作扶持
每部藏戏改编创作扶持40000元;
4.曲艺作品创作扶持(相声、小品、表演唱、折嘎)
(1)每个表演唱、哲嘎扶持20000元;
(2)每个相声、小品每个扶持15000元;
5.文学著作作品集扶持:每部作品扶持80000元;
6.美术(唐卡)作品集扶持:每副作品扶持80000元;
7.书法作品集扶持:每本作品扶持60000元;
8.摄影画册作品扶持:每册作品扶持100000元;
9.每部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公示备案的影视剧扶持300000元;
10.每部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公示备案的广播剧扶持50000元。
(二)文艺作品奖励。对在国家、自治区组织的各种评比活动中获得奖项的团体或个人进行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奖励范围:
1.获得中宣部认定的全国性常设文艺奖项的作品。奖项包括: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影华表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大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展览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舞蹈荷花奖、矛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啄木鸟杯中国文艺评论年度推优、冰心散文奖等与文艺创作相关的图书出版类奖项(含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优秀图书奖、韬奋出版新人奖)。
2.获得西藏自治区常设文艺奖项的作品。奖项包括: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奖、才旦卓玛艺术基金奖、自治区文化艺术节奖。
3.重大国际比赛、演出、评比中获奖的文艺作品。
登记备案要求
在国家、自治区组织的各种评比活动中获得奖项的团体或个人务必于每年的10月25日前将现相关获奖材料报送至市文化局艺术科备案。包括参赛活动相关文件、有效获奖证书原件、获奖金额的有效证明及其他相关的音频、视频资料。
奖励标准
1.获得全国性常设文艺奖项的每部作品给予奖励30000元。
2.参赛参演参展重大国际文艺活动中获奖的文艺作品给予奖励30000元。
3.文学作品进入全国同类图书销售排行榜前十名的奖励20000元。
4.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电影、电视剧奖励20000元;戏剧、歌舞、小品、舞蹈奖励20000元。
5.获得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奖、才旦卓玛艺术基金奖的作品奖励10000元
6.获得自治区文化艺术奖的作品奖励8000元。
第五章 项目扶持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申报者填写《山南市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申报表》或《山南市文艺创作项目奖励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一)扶持项目申报
1.申报文学创作项目的,须提交作品详细内容提要、故事梗概六份。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2.申报美术、书法、摄影集作品,须提供原件及影印件六份;
3.申报戏剧和曲艺项目的,须提交剧本和视频资料各六份;
4.申报音乐项目的,须提交曲谱、歌词和音频资料各六份;
5.申报大型歌舞剧,须提交歌舞剧剧本六份;
6.申报新创舞蹈或原生态提升打造舞蹈项目的,须提交舞蹈视频资料六份;
7.申报影视剧(含动漫片)创作摄制项目的,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公示备案制度的要求,提交剧本或每集详细梗概六份;
8.申报广播剧项目的,须提交主题创意综述和剧本六份;
9.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二)奖励项目申报
申报奖励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及获奖证明等。
第十二条 初审。申报项目需要经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各县(区)所属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须经县(区)文化部门初审。初审单位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统一报送至市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复审。市文化主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进行复核汇总,相关科室组织区内专家进行复审,专家复审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现场对申报项目的意义、可行性、预期效益等进行论证和审查,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后提出评审意见。同时组织参与复审的扶持与奖励项目申报人、项目归属地文化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现场专家复审点评。
第十四条 确定扶持与奖励项目。根据专家复审的意见,经山南市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提交文化局党组会议研究,最终确定扶持项目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凡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的文艺创作项目有不良反映的,提交专家委员会复议。
第六章 扶持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获项目扶持的单位(或个人)与市文化主管部门签订《项目扶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办理扶持手续。市文化主管部门和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凡确定扶持的项目,根据项目创作进度情况兑现扶持资金。申报作品为成品的拨付扶持资金的100%,申报作品为半成品的拨付扶持资金的50%,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如剩余部分项目未能推进的,须退还已拨付的扶持经费。
第十七条 扶持经费应用于创作项目有关方面,包括素材搜集、剧本创作、组织排演、拍摄制作、出版印刷、研讨、采风、宣传推广等具体创作环节。扶持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浪费。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及验收
(一)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初审单位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报告,如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理由不能实施或完成项目者,须书面报告,经项目初审单位同意后,报市文化局批准备案后,须退还已拨付的扶持经费。
(二)获扶持者在项目完成后须积极配合初审单位提交《扶持项目成果报告书》,并向市文化局无偿提供该项目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等相关资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情况,三年内不得申报山南市文艺扶持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文艺创作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项目扶持协议》约定内容负责,对未能严格履行《项目扶持协议》,项目实施进度缓慢,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经费等现象的项目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市文化局可采取暂停、终止、撤销扶持等措施予以规范,情节严重的追回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山南市文艺扶持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文艺创作扶持与获奖文艺作品奖励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进行受理、评审、跟踪和验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南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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