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文艺团体演出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推动文艺团体建设和管理,有效发挥文艺轻骑兵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及时有效地把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到广大基层人民群众中,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人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送戏下乡和城镇社区演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幸福生活的主旋律,把党的声音、优秀的精神食粮、健康向上的时代风尚送到千家万户,为西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文艺工作的特殊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业艺术团体
第四条为鼓励艺术团体做好送戏下乡和城镇社区演出工作,设立专项补贴资金,用于演出场次补贴和超场次奖励。
第五条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分配直接与演出场次和演出地点挂钩,实行分类分档的补贴标准。
第二章 演出场次任务及认定
第七条专业艺术团体全年演出场次不少于80场(下乡演出场次60场、城镇(社区)演出20场),超场演出补贴不得高于20场;鼓励专业院团积极尝试城市社区售票演出。
第八条专业艺术团体演出场次认定标准如下:
一般性演出
(一)专业艺术团体应积极开展送戏下乡活动,主动深入全市各乡(镇)、村(居)、军营、学校、社区、企业等开展演出,同时扩展线上的直播展演。
(二)由上级单位下达指定任务,并已另行安排专项经费的指令性演出活动,可列入基本演出场次计算,但不再安排演出补贴。
(三)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按照专业艺术团体提供的演出原始资料,包括上级单位下达的演出任务书、演出合同、院团演出登记本、演出节目单等内容核定验收演出场次。
剧目演出
剧目演出时长一般在60-120分钟。剧目因其演员人数、剧情内容、表演方式等原因,演出时间超过150分钟的,按两场计算。
第三章演出场次相关要求
第九条专业艺术团体可根据演出节目需要,在人力、节目资源上相互协调,但场次计算上,只按主办方场次计算。
第十条歌舞类节目每场演出时间不少于100分钟,不到100分钟的按半场计算。
第十一条戏剧类(包括完整的大戏、传统大戏)每台戏计1场次。
第十二条综艺类(小品、戏剧片段、曲艺、歌舞)每场演出时间不少于120分钟。
第十三条每场演出在完成规定时间的基础上,鼓励适当延时演出,超时部分不累计场次。
第十四条送戏下乡和城镇社区演出,应做到艺术门类齐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送戏下乡和城镇社区演出,至少由一名团领导带队,演员阵容不得少于20人。
第四章 演出场次补贴标准及支出范围
第十五条补贴场次为山南市文化局规定并批准的演出场次。
第十六条专业艺术团体到城镇社区演出场次补贴标准:
1.在泽当城市附近居委会、学校、军营、寺庙、企业等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2000元;
2.在剧场开展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10000元;
3.指令性专场演出,只计场次,不享受场次补贴(指令性演出是指围绕各级党委、政府每年的重要活动而专题创作推出的各类主题晚会、大型文艺活动、应邀出访演出,赴内地参加全国性的展演、巡演、慰问演出等);
4.售票演出取得市场效益,不影响正常场次补贴。
第十七条送戏下乡演出场次补贴标准,根据条件艰苦程度和演出所处县和乡(镇)海拔高低划分不同档次来兑现。
1.跨市交流演出每场补贴5000元(基础补贴为5000元,按实际地市的远近进行适当提标);
2.在山南境内海拔三类区(包括三类)以上或者路途较偏远的浪卡子、洛扎、错那三县和其境内的乡(镇)、村(居)委会、军营、寺庙、学校及工矿企业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5000元;
3.在山南境内海拔二类区或者路途稍远的隆子、措美、加查、贡嘎四县和其境内的乡(镇)、村(居)、军营、寺庙、学校及企业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4000元;
4.在山南境内海拔二类区或者沿江县(区)扎囊、曲松、桑日、琼结、乃东五县和其境内的乡(镇)、村(居)、军营、寺庙、学校、企业演出,每场补贴标准为3000元;
5.在执行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在海拔4000米以上的地方演出,每场增加补贴1000元。
第十八条此项资金支出范围应贯穿于演出活动场次的整个艺术生产环节:
演职人员食宿、交通费;
演出业务费、服装道具运输费、场地租赁费支出;
演出宣传费等支出;
其他用于演出的支出。
第五章 演出场次的验收和结算
第十九条专业艺术团体完成每场演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演出地有关单位签章,并注明演出场次完成情况及群众满意率。
第二十条专业艺术团体负责人要对本团年度演出场次认真落实、严格监督,形成年度演出情况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文化主管部门验收、审核。
第二十一条 送戏下乡、城镇社区演出场次补贴采取年终结算制。每年年底前,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进行一次性结算。专业艺术团在实施演出前,上报演出线路、场次计划方案。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 在完成城镇社区演出场次任务后,超场次奖励为每超5场奖励5000元。
第二十三条在完成送戏下乡演出场次任务后,超场次奖励为每超4场奖励6000元。
第二十四条送戏下乡演出,得到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广泛并超额完成任务的,市文化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未完成年度演出场次任务,应根据未完成的演出场次标准,从相关经费中进行扣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山南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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