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系列重要论述,激励我市文艺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推动我市文化事业进一步攀高原、登高峰,加快建设文化强市。根据《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办法》(藏党宣〔2021〕38号)等规定,结合山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奖励的文艺作品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高质量文艺作品,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山南提供精神动力。
第三条坚持遵循文艺规律,尊重艺术家创造性劳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坚持公平公正,严格标准、严格程序,提高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四条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办法分为扶持及奖励两个部分。
(一)扶持。扶持对象为山南市社会文艺爱好者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原创文艺作品、重大现实题材文艺作品。
(二)奖励。奖励对象为山南市山南市各级各类单位、文艺院团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原创文艺作品、重大现实题材文艺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奖项作品。
第五条设立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常规性文艺创作项目的扶持、奖励及评审。
第六条已通过财政资金渠道得到资助、补助、奖励的项目不在安排扶持奖励资金。
第七条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第一年启动立项、评审工作,第二年完成获得扶持与奖励作品的资金兑现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成立山南市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组织领导。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具体负责作品收集、整理和评审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每年按照业界权威、统筹兼顾、门类均衡等原则分别组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评审专家委员会,从时代价值、人文精神、社会效应等多元价值方面对作品进行评审。
第十条对具有较强传播力和影响力的作品,可临时接受申报、决定立项、组织评审、跟踪管理。对于作品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将根据评审需要邀请区内知名专家与评审领导小组共同论证,也可委托本领域内权威性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章文艺创作扶持
第十一条文艺创作扶持重点聚焦山南市社会文艺爱好者创作的具有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及山南优秀本土文化,提升山南对外形象具有积极作用的作品。
第十二条文艺创作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文学类作品(小说、散文、诗歌、纪实文学、报告文学、文学评论、儿童文学)。每部作品扶持标准5万元-10万元,字数不少于10万字。
(二)影视类作品(电影、电视剧、动画、新媒体影视作品)。电影根据内容及制作成本,时长在90分钟-120分钟,扶持标准10万元—50万元;电视剧集数不少于6集,每集时长不少于41分钟,扶持标准为20万元—100万元;动画及新媒体影视作品根据内容及制作时长,扶持标准10万元—20万元。
(三)舞台艺术类作品(音乐、舞蹈、曲艺(相声、小品、表演唱、哲嘎)。音乐单曲:每首词曲完整的歌曲扶持标准3万元-5万元;个人音乐专辑:个人音乐专辑收录歌曲不少于12首,扶持标准6万元-12万元。挖掘、提升原生态舞蹈作品扶持标准4万元-6万元;当代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及群舞)扶持标准3万元-5万元;新创曲艺作品(表演唱、哲嘎、相声、小品扶持标准3万元。
(四)戏剧类作品(藏戏)。藏戏改编时长不少于5个小时,扶持标准3万元-5万元。
(五)剧目类(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根据内容及制作成本,时长不少于75分钟,扶持标准30万元-50万元。
(六)造像类作品(书法、美术、摄影)。美术作品集作品不少于100张(部)扶持标准6万元;书法作品集作品不少于100张(部),扶持标准6万元;摄影画册作品集作品不少于100张(部),扶持标准5万元。
各类作品扶持资金由评审专家委员会结合扶持标准提出具体扶持金额。
第四章文艺作品奖励
第十三条申报奖励作品为山南市各级单位、文艺院团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突出山南文化元素,展示山南形象或宣传山南文化的原创文艺作品、重大现实题材原创作品及获得省级以上奖项作品。山南市各级单位、文艺院团只能申报2个奖励作品。
获得省级以上作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和奖项荣誉权;
(二)获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文艺作品,奖项具体如下。
1.获得中宣部认定的全国性常设文艺奖项包括: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影华表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大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展览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舞蹈荷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啄木鸟杯中国文艺评论年度推优、冰心散文奖等与文艺创作相关的图书出版类奖项(含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优秀图书奖、韬奋出版新人奖)。
2.获得西藏自治区常设文艺奖项包括: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奖、才旦卓玛艺术基金奖、自治区文化艺术节格桑花大奖及格桑花单项奖(格桑花导演奖、格桑花编剧奖、格桑花舞台美术奖、格桑花音乐奖、格桑花表演奖、格桑花新人奖)。
3.其他国家文艺奖项。
第十四条奖励标准:
1.申报奖励作品在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奖励作品的给予4万元。
2.获得全国性常设文艺奖项的作品给予奖励10万元。参赛参演参展重大国际文艺活动中获奖的作品给予奖励10万元。文学作品进入全国同类图书销售排行榜前十名的奖励5万元。获得自治区级文艺奖项,含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奖、才旦卓玛艺术基金奖、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奖励3万元。获得自治区文化艺术节格桑花大奖奖励5万元、获得格桑花单项奖(格桑花导演奖、格桑花编剧奖、格桑花舞台美术奖、格桑花音乐奖、格桑花表演奖、格桑花新人奖)奖励3万元。同一个作品获得多个奖励的,奖励标准以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项目扶持与奖励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申报。申报者填写《山南市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申报表》、《山南市文艺创作项目奖励申报表》或《山南市文艺创作项目获奖作品申报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一)扶持项目申报
1.申报扶持作品的单位(团体)及个人于立项当年下发通知内截止日期前将相关作品材料报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
2.申报文学类作品提交作品样本、改编的文学类作品提交改编情况说明及作品样本,并附原著、改编版权协议书复印件;申报影视类作品提交剧本或每集详细梗概;申报舞台艺术类作品必须为成品(曲艺作品提交剧本大纲和视频资料;音乐作品提交曲谱、歌词和音频资料;舞蹈作品提交视频资料);提交作品介绍、音视频材料;申报戏剧类作品提交作品改编情况说明及视频,并附原著、改编版权协议书复印件;申报剧目类作品提交剧本或剧目打造小样;申报造像类作品提交作品集样本。
3.除上述扶持项目申报资料外,需提供版权归属及原创作品的情况说明。
(二)奖励项目申报
1.申报评定奖励作品的团体于立项当年下发通知内截止日期前将相关作品材料报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
2.申报材料于上述扶持申报材料一致。
3.除上述奖励项目申报资料外,需提供版权归属及原创作品的情况说明。
(三)获奖作品申报
获奖作品时限为前一年10月1日至当年10月1日之间获奖作品。根据获奖作品申报情况确定本年度文艺奖励获奖项目。获奖作品报送材料包括参赛活动相关文件、有效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奖金额的有效证明及其他相关的音频、视频资料。
(四)奖励资金原则上一次性拨付给申报单位(团体)或个人。
第十六条评审。申报项目需要经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按规定时限要求统一报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由相关科室对作品进行初审汇总,组织专家分别对扶持作品及奖励作品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列入扶持奖励的作品及扶持奖励的金额。
第十七条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时将确定扶持及奖励作品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凡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提出异议者需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异议受理单位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由相关科室提交会议研究。
第六章 扶持及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扶持及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使用扶持资金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十九条获得项目扶持作品的单位或个人与市文化和旅游局签订《项目扶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办理扶持手续。
第二十条扶持经费用于激励山南市社会文艺爱好者积极开展文艺创作;奖励经费用于各类单位及各级文艺院团开展作品优化提升及创编人员奖励补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及验收
(一)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如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理由不能实施或完成项目者,需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后退还已拨付的扶持经费。
(二)获扶持及奖励者在项目完成后必须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无偿提供该项目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等相关资料,市文化和旅游局具有无偿使用权。
(三)获扶持及奖励的作品在播映、演出、展示、展演、出版、发表、宣传、推介时,需明确标注“××年山南市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项目”字样并适时参与文化惠民演出活动中,参与活动场次不少于3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因版权、知识产权、署名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单位(团体)和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三年内不得申报山南市文艺扶持项目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请文艺创作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项目扶持协议》约定内容负责,对未能严格履行《项目扶持协议》,项目实施进度缓慢,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经费等现象的项目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市文化和旅游局可采取暂停、终止、撤销扶持等措施予以规范,情节严重的追回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山南市文艺扶持项目,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与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获得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的作品的申报者需签订《版权转让协议》,版权归市文化和旅游局所有,申报者享有署名权和表演权,不能私自进行作品的转让及买卖。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山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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