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海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洛村石窟开展抢救性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十四五”时期,国家和自治区投入文物保护专项资金6000余万元,实施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作。山南市本级财政每年投入200余万元用于保护修缮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保护维修、线路改造、壁画保护等。国家、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及市本级文物考古调查抢救性保护资金,主要用于级别和价值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洛村石窟现属于未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目前有关资金暂无法支持洛村石窟抢救性保护。下一步,根据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我局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为契机,对洛村石窟进行全面调查,结合洛村石窟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逐级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待洛村石窟文物级别符合相关资金支持条件,再予以申请解决相关资金进行抢救性保护。
感谢您对我市文物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联系单位及电话:山南市文化局(0893-7820254)
山南市文化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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